转发关于调整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通知
穗价〔2005〕105号
市教育局:
现将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复函》(粤价函〔2005〕236号)转发给你局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关于调整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复函
二○○五年六月一日
附件
关于调整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复函
粤价函〔2005〕236号
省教育厅:
你厅《关于提高艺术等专业术科考试费标准的函》(粤教财函〔2004〕172号)悉。根据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》规定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,现复如下:
一、美术、音乐、体育专业术科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125元;省外考点的考生每生加收35元,即每生160元。
二、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(换)领《广东省收费许可证》(行政事业性收费),实行收费公示,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,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,并按规定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二○○五年五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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